证据三性指指既有作为证据的客观存在,又具备权利性、义务性以及法律效力,其本质是证据先于权利:证据是权利的基础,而不是权利制造证据的工具。
在法律应用上,证据三性原则上适用于所有证据,包括但不限于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、视听资料等。作为证据的客观存在要有完整的身份信息,同时证据的产生演变过程应该得到法律保护。此外,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权威性也应该得到科学评估,不允许只凭主观臆断而对证据进行否定或肯定。
证据三性旨在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、公正性和权威性,避免过度依赖证据而导致司法错误或不公正。因此,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尊重和保护证据三性,不得随意篡改、销毁证据,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提供虚假证据,从而减少因证据不足而发生的不公和冤错案件。